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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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48号案件名称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48号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澜山和府13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56455W(1-2)。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德军,男,199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在本院通知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晓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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