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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仕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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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1991号
  • 案件名称

    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仕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仕中;李秀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1991号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连庄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098256097N。法定代表人:郑耀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鹏琳,女,汉族,1994年2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仕中,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李秀平,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仕中、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定市利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卜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米聪姗书 记 员 刘德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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