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威俊、韩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监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监27号案件名称
刘威俊、韩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威俊;韩建华;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监27号申请执行人:刘威俊,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韩建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执行人: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三封寺镇开拓路。法定代表人:韩建华,执行董事。原告刘威俊与被告韩建华、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威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该案指定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因华容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刘威俊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威俊与被执行人韩建华、华容县龙腾纺织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令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君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李江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子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