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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芝、闫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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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执629号
  • 案件名称

    李芳芝、闫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芳芝;闫玉红;闫玉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29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芝,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现住山西省灵石县。被执行人:闫玉红(峰),男,汉族,51岁,山西省灵石县人。被执行人:闫玉保,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生,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李芳芝与闫玉红(峰)、闫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玉红(峰)、闫玉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尚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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