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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6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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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6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锦州市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市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9454418Y,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升村。法定代表人:郑春欣。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民终1282号民生及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71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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