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6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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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61号之三案件名称
锦州市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兴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9454418Y,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升村。法定代表人:郑春欣。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民终1282号民生及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齐远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71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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