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森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伟奇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9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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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9080号案件名称
沈阳森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伟奇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沈阳森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伟奇;翟宇俊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9080号原告:沈阳森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308。法定代表人:刘阳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君君、金童,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伟奇,女,蒙古族,1989年6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翟宇俊,男,蒙古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沈阳森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伟奇、翟宇俊租赁合同欢迎使用“智卷系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7月14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签收上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森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金有为书 记 员 曹润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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