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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7101刑初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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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刑初263号
  • 案件名称

    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沈兵
  • 案件缘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101刑初263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诉机关以沪铁检刑诉(202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至浦东新区祝桥镇义泓村义泓16号河道,使用事先准备的电捕鱼竿,通过电捕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当日12时40分许,民警当场抓获正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沈某,并当场查获上述渔具及渔获物2.30公斤。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涉案渔获物已被放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乔淑葳法官助理 冷思伦书 记 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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