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096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利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96号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路8号紫晶城二期A区206楼。 法定代表人:范宏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阮国,女,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萍,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彩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伟、彭伟、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02执5323号 下一篇 北京市健翔学校与天津诚诚慧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