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春阳、聂长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5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518号
  • 案件名称

    王春阳、聂长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春阳;聂长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518号原告:王春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告:聂长柱,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阳诉被告聂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栾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