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阳、聂长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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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518号案件名称
王春阳、聂长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春阳;聂长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518号原告:王春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告:聂长柱,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阳诉被告聂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栾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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