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7101执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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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7101执81号案件名称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玉珍;张爱星;张俊逸;张爱星;张玉珍;张俊捷;张俊逸;张俊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710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星,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张俊捷,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张俊逸,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张爱星,张玉珍,张俊捷,张俊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秦晓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爱星、张玉珍、张俊捷、张俊逸与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陕71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爱星、张玉珍、张俊捷、张俊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到期债权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为赔偿款97132.7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7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网络查控以及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3、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4、本院依法对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爱星、张玉珍、张俊捷、张俊逸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本次执行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爱星、张玉珍、张俊捷、张俊逸,申请执行人张爱星、张玉珍、张俊捷、张俊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小 芸审 判 员 胡 选 民审 判 员 陈 延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史 亦 杰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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