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山县翔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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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011号案件名称
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山县翔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县翔骏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011号 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安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1031983Y。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系一般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钰红(系一般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翔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职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6232876Y。法定代表人:徐寿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巫山县翔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文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涛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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