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木生、莫勇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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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132号案件名称
张木生、莫勇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木生;莫勇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木生,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莫勇辉,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张木生与被执行人莫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勇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木生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货款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莫勇辉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0)桂0821执1662号之一执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莫勇辉名下车牌号为“桂R×××××”丰田牌轿车一辆,并依法裁定评估、拍卖上述车辆。在司法网络变卖期间,买受人谢日林于2021年6月27日参加竞拍,并以39374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并于2021年6月29日将拍卖款项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据此,应将该标的物解除查封并转归买受人所有。因上述车辆在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有抵押登记,优先受偿金额为37640.33元,故在扣除受理费、执行费、拍卖辅助费后,申请执行人最终分得款项14039.17元,远不足以偿还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债务(详情细看分配方案)。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故经合议庭合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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