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2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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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2792号案件名称
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2792号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村。法定代表人:朱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卓鋆,该公司法务。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张西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完完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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