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丽、曹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5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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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5370号案件名称
刘桂丽、曹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桂丽;曹云龙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5370号原告:刘桂丽,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林甸县,现住新民市。被告:曹云龙,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刘桂丽与被告曹云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决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刘桂丽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理由。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刘桂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亦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桂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刘桂丽负担。审判员 杨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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