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春艳、王先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3民初2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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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民初2930号案件名称
洪春艳、王先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洪春艳;王先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3民初2930号原告:洪春艳,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王先菊,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洪春艳诉与被告王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洪春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原告洪春艳承担。审 判 员 柯昌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才宝书 记 员 肖林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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