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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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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张丽颖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负责人:程清壳,系该行行长。被告:崔克明,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丽颖,女,197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崔克明、张丽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1736.5元,保全费131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雷中贤人民陪审员  张誉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金 婉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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