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张丽颖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负责人:程清壳,系该行行长。被告:崔克明,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丽颖,女,197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崔克明、张丽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1736.5元,保全费131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雷中贤人民陪审员 张誉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金 婉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长军、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02执3550号 下一篇 洪春艳、王先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3民初2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