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符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85号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符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符小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85号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想,该公司员工。被告:符小莉,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符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田玉康书 记 员 张成艺-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邹卓、邹杏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850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24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