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某、黄某1等黄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5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588号
  • 案件名称

    丁某、黄某1等黄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丁某;黄某1;黄某2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3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黄某1,女,193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某2,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丁某、黄某1与被执行人黄某2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黄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某2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某、黄某1赡养费12000元、医疗费20189.6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等材料,要求黄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某2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某2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财产情况,查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某2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某2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丁某、黄某1,申请执行人丁某、黄某1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赡养费12000元、医疗费20189.65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719元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黄某2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5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黄炎松 二О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勤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