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美玲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3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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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4369号之一案件名称
翟美玲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翟美玲;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4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美玲,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祁年大街18号院1号楼2层201-4。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宇斌,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翟美玲与被告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5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38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车辆,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5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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