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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荣、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9执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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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执1225号
  • 案件名称

    王文荣、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文荣;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9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荣,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新野县解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陶永红,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文荣与被执行人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文荣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荣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文荣撤销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9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斌审判员 张朝风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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