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财、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04执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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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404执23号案件名称
刘佳财、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佳财;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刘佳财,男性,1986年06月16出生,汉族,住新抚区。被执行人: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四路以南地块D4b区。法定代表人:任凯。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13-2号10楼。法定代表人:刘洋。本院在执行刘佳财与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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