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旧州镇王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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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653号案件名称
沧县旧州镇王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沧县旧州镇王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沧县旧州镇王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县旧州镇王店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中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0887F。法定代表人:于永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旧州镇王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沧州市人民政府招待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事项第2项“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承包费用28224元”、第3项“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已于2021年8月31日按照申请事项第2项、第3项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所申请事项第1项“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书》,被申请人对原承包土地范围内硬化部分恢复原貌并返还承包土地”无明确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沧县旧州镇王店子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事项第1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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