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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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2225号案件名称
方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方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2225号原告:方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吴某某1,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吴某某2,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1、吴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方某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若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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