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环保与漯河市莱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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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498号案件名称
朱环保与漯河市莱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环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漯河市莱慈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498号原告:朱环保,女,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莱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法定代表人:刘恒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朱环保与被告漯河市莱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朱环保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朱环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环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秋雨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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