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延、冯朗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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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27号案件名称
刘延延、冯朗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延延;冯朗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27号原告:冯朗朗,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延延,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616。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朗朗与被告刘延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朗朗于2021年9月6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朗朗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朗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冯朗朗承担。 审 判 员 李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 露 书 记 员 高 倩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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