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2执恢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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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2执恢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媛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媛媛;郝彦军;赵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2执恢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媛媛,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郝彦军,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赵莹,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作出的(2019)豫0302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2021年3月13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赵莹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8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莹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22.56元,该款已退回申请执行人。2.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证券信息。3、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4、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5、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信息。6、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田振国审判员党彤彬审判员许丽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张蕴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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