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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晓容、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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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1527号
  • 案件名称

    孔晓容、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孔晓容;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孔晓容,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新兴路体育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孔晓容与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00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须支付申请执行人孔晓容违约金300万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受理债权人申请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导致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应当中止对该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本案应当做终结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02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 高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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