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坤龙、王礼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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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692号案件名称
朱坤龙、王礼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坤龙;王礼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692号申请人:王礼仁,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被申请人:朱坤龙,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申请王礼仁与被申请人朱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礼仁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礼仁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礼仁申请查询被申请人朱坤龙名下银行账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朱坤龙名下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吴新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婷婷2021062916921963031961062919630319501719910818064610XXXXXXXXXXXXXXX5000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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