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左晓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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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79号案件名称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左晓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左晓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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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79号 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1号98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2844798D。负责人:封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红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左晓容,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晓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席 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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