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1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125号
  • 案件名称

    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信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125号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滨江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2487118M。法定代表人:周超。委托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剑,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信,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交纳物业费,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美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丽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