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耿秀花、沈阳佰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02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0262号
  • 案件名称

    耿秀花、沈阳佰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耿秀花;沈阳佰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顾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杨威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0262号原告:耿秀花,女,汉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委托代理人:赵宝森,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被告:沈阳佰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江。被告:辽宁顾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宇。被告:杨威,女,回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0××××××××。原告耿秀花诉被告沈阳佰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顾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杨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秀花承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艳娟书 记 员  曹福建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