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沃智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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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2882号案件名称
辽宁利沃智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利沃智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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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2882号原告:辽宁利沃智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施南路15-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松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辽宁福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花区和平路西段47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利沃智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利沃智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武负担。审判长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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