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洪海、姜座洲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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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162号案件名称
尹洪海、姜座洲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尹洪海;姜座洲;王玲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尹洪海,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姜座洲,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洪海与被执行人姜座洲、王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11900元;本案执行费458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工作,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3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姜座洲、王玲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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