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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李瑞平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保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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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保726号
  • 案件名称

    李清、李瑞平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清;李瑞平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保726号申请人李清,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李瑞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李清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瑞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瑞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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