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5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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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5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晨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晨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晨,男,汉族,1988年1月0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8号院12号楼底商301。法定代表人:王成。申请执行人张晨与被执行人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1]第7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张晨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工资共计二万八千九百七十三元,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前第一次支付张晨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三元,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前第二次支付张晨一万五千元,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支付上述任一笔调解款项,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张晨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权利人张晨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其他财产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壹购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丰调仲字[2021]第7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千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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