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3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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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3163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林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3163号之一 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28号3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9137483K。法定代表人:黄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迪威,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贵州多多关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中深“高原明珠”花园小区3幢1单元8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MAAJTJR98P。法定代表人:陈家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清镇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小区民兴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HJA3DXW。法定代表人:张璐,董事长。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第三人贵州多多关照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清镇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1.6元,减半收取计1560.8元,由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一风审 判 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田海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梦书 记 员 邓雪琴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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