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琼、何良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278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2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先琼、何良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汪先琼;何良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2788号之一原告:汪先琼,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润,系原告之妹。被告:何良亚,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汪先琼与被告何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先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汪先琼承担。审判员 秦友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登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树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5112号 下一篇 刘磊、李光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