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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先琼、何良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2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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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27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汪先琼、何良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汪先琼;何良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2788号之一原告:汪先琼,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润,系原告之妹。被告:何良亚,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汪先琼与被告何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先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汪先琼承担。审判员  秦友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登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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