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车行启航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周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6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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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614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车行启航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周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车行启航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周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车行启航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洞庭路223号逸仙小区1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男,1980年6月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车行启航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车行启航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车行启航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3执36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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