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大云与蓝时华,蓝时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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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583号案件名称
蓝大云与蓝时华,蓝时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蓝大云;蓝时华;蓝时富;蓝时碧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83号原告:蓝大云,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蓝时碧,女,193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蓝时华,男,192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蓝时富,男,193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蓝大云与被告蓝时碧、蓝时华、蓝时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蓝大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蓝大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金 俭书 记 员 胡玉洁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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