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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大云与蓝时华,蓝时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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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583号
  • 案件名称

    蓝大云与蓝时华,蓝时富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蓝大云;蓝时华;蓝时富;蓝时碧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83号原告:蓝大云,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蓝时碧,女,193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蓝时华,男,192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蓝时富,男,193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蓝大云与被告蓝时碧、蓝时华、蓝时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蓝大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蓝大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金  俭书 记 员    胡玉洁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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