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龙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10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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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10803号案件名称
濮阳市龙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濮阳市龙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10803号原告:濮阳市龙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振兴路北段路西(绿洲风景小区院内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8361467C。法定代表人:郭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女,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市中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原告濮阳市龙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龙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龙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龙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聂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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