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艳、翁梓豪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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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051号案件名称
王新艳、翁梓豪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新艳;翁梓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艳,女,1995年1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翁梓豪,男,1994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新艳与翁梓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新艳要求被执行人翁梓豪给付借款1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王新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翁梓豪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翁梓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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