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英宝、张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857号之九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857号之九案件名称
康英宝、张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康英宝;张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85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康英宝,男,1970年生,汉族,住铁岭县。被执行人:张业,男,汉族,1969年生,住沈阳市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业在盛京银行62295503000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891号 下一篇 张兵、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60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