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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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891号案件名称
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891号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可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龙,男,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东,男,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陈浩,男,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晔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银辉书 记 员 龙禹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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