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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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08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金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08号之一被执行人:金波,男,汉族,1961年0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1××××××××,住大连市西岗区建业街50号2-4-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波在中国工商银行34002001010212545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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