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徐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37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3705号案件名称
李某、徐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3705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徐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 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福盛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910号之一 下一篇 金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0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