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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徐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3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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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370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徐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3705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徐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 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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