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杰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5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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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5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州市杰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杰斯特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杰斯特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754857L,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林南村杨岐。法定代表人:邹宏庆。被执行人: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970188439,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付家庄北。法定代表人:郭震。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杰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杰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价款4651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65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63元,由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29日等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扣划;本院委托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进行全面查询,经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登记的厂房及土地信息,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苏0492执568号限制消费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卓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周 琪审判员 蒋政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 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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