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莉、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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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539号案件名称
康莉、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康莉;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539号原告:康莉,女,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0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周有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琪,女,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原告康莉与被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莉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莉负担。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解秋阳书 记 员 文力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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