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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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301号案件名称
季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季某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季某某,女性,1989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29号2号楼东2单元2层1206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本院在执行季某某与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季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必瑞审判员 李太杰审判员 白 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森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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