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蒋廷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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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214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蒋廷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蒋廷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21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梁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04XC。 被执行人:蒋廷建,男,汉族,1971年12月0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廷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637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廷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0391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廷建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蒋廷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发布失信等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303914.9元及利息,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21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佳荣审 判 员 胡克中审 判 员 鲍仲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鲸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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