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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波与吴松华、谢京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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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351号
  • 案件名称

    李永波与吴松华、谢京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永波;吴松华;谢京鸿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351号原告:李永波,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吴松华,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诗园,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京鸿,男,1994年8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诗园,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永波与被告吴松华、谢京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永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永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李永波负担。        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赫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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